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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豆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843号原告:豆某,男,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伊某,女,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豆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豆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豆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