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庆锁与边洪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锁,边洪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59号原告:张庆锁,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边洪信,男,64岁,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庆锁与被告边洪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锁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张庆锁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