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407号原告:韩某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本科文化。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孩子张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夏市忠华润泽园8号楼1902室。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举行婚礼,2011年8月补领结婚证。2012年2月14日生育男孩张XX。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1月,原、被告再次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同年3月11日,被告与一异性在忠华润泽园8号楼1902室内发生关系,被原告抓获。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张某某辩称,2017年3月11日,被告去临夏市忠华润泽园8号楼1902室时,忘带钥匙,就托同村女性将钥匙带来。钥匙给我后,同村女性想看看新装潢的房子,被告便带其进房参观时,原告带领9人闯进来,对被告和同村女性进行拍照,并胁迫被告写下证明。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生育一男孩张XX。2017年1月,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同年3月11日,被告将一女性带回位于临夏市忠华润泽园8号楼1902室的家中时,引起原告不满,随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被告在生活中与异性不当交往,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孩子利益为重,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希望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不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喜庆审 判 员 刘玉奎人民陪审员 杨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