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长中与卓丕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中,卓丕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870号原告:梁长中,被告:卓丕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长中诉被告卓丕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长中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长中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长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长中负担。审判员 韦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仁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