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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玉法、段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法,段景云,李轩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98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法,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段景云(曾用名段爱平),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轩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玉法、段景云与被执行人李轩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轩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玉法、段景云借款本金3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