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正洪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洪,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400号原告:姚正洪,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梅,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姚正洪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姚正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正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姚正洪承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