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永勤、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永勤,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兰永勤。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矿务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890848-9。法定代表人伍世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兰永勤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38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兰永勤支付工资人民币33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39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38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