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吉云、王进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云,王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云,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邦荣,男,52岁,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进来,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户口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吉云与被执行人王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