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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兴洋、魏永城等与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澳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洋,魏永城,魏永怀,魏婵丽,魏莉娜,魏婵珍,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澳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刘水建,潘飞鹏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678号原告:魏兴洋,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魏永城,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魏永怀,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魏婵丽,女,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魏莉娜,女,汉族,1995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魏婵珍,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上诉六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吴乃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澳内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澳内街。法定代表人:刘水建。被告:刘水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潘飞鹏,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兴洋、魏永城、魏永怀、魏婵丽、魏莉娜、魏婵珍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澳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刘水建、潘飞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魏兴洋、魏永城、魏永怀、魏婵丽、魏莉娜、魏婵珍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魏兴洋、魏永城、魏永怀、魏婵丽、魏莉娜、魏婵珍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俊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