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玉民与焦卓伟、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民,焦卓伟,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05号原告:赵玉民,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卓伟,男,200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法定代理人:焦某,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系被告焦卓伟父亲。法定代理人:费某,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系被告焦卓伟母亲。被告:焦某,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民诉被告焦卓伟、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玉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