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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周钧先与林艳、孙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钧先,林艳,孙明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260号原告:周钧先,男,193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艳,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明林,男,38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尔路182-6号地恩地财富大厦102户401户。法定代理人:万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凯,公司员工。原告周钧先与被告林艳、孙明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钧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43769.1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7时50分许,被告林艳驾驶登记车主为孙明林的鲁B×××××号轿车沿烟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龙湾庄村广场处,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烟台南路由南向北顺向行驶两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钧先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莱西支公司名称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钧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