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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金和经济发展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偲恒、贵州恒鑫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花溪金和经济发展商贸有限公司,冯偲恒,贵州恒鑫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花溪金和经济发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养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葛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偲恒,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花阁路***号。被执行人:贵州恒鑫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茗桂花园1-7号。法定代表人:冯偲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阳花溪金和经济发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偲恒、贵州恒鑫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二位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万元及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27.94万元,2016年9月2日前偿还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人民币27.94万元,于2017年6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及2016年5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冯偲恒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贵A28Y**的指南者牌车,本院已进行了档案查封,因该车流动而本院未能扣押。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未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崧杰合议笔录时间: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地点:花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王安林、胡晓东、陆文军记录:晏崧杰承办人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贵阳花溪金和经济发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偲恒、贵州恒鑫元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二位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万元及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27.94万元,2016年9月2日前偿还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人民币27.94万元,于2017年6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及2016年5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冯偲恒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贵A28Y**的指南者牌车,本院已进行了档案查封,因该车流动而本院未能扣押。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未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胡:同意。陆:同意。合议结果: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