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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要勋与刘会龙、刘晓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要勋,刘会龙,刘晓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马要勋。被执行人:刘会龙。被执行人:刘晓岑。本院在执行马要勋与刘会龙、刘晓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会龙、刘晓岑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