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春海与石良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海,石良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560号原告:孙春海,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石良胜,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孙春海与被告石良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春海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海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春海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鑫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