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京华,韩秀珍,王继文,朱治芹,王钦强,孙彦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苑京华。被执行人韩秀珍。被执行人王继文。被执行人朱治芹。被执行人王钦强。被执行人孙彦风。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京华、韩秀珍、王继文、朱治芹、王钦强、孙彦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