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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跃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市东东服饰店,李跃平,李文东,李举超,袁加林,李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理人:金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东东服饰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经营者:李文清,男,生于1957年10月19日,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跃平,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文东,女,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举超,男,生于1974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袁加林,男,生于1979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东琼,女,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跃平、李文东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664497.32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案件受理费25845元、执行费5793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清、李跃平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37号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予以查封并进行现值评估,对被执行人李文东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37号车库一间予以查封进行现值评估,对被执行人袁加林位于峨眉山市龙池镇金川村5组和龙池镇白果村8组的林权予以查封并进行现值评估。因以上财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