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田召与李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召,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田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召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峰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另经查,被执行人李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申请执行人田召谈话,申请执行人田召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