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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洪民与罗银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洪民,罗银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880号原告:保洪民,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罗银权,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负责人:姜秀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超,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洪民与被告罗银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