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与王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王建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91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太行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索巨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娜,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王建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