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家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家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78号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延国,董事长。被告:崔家铭,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案由:合同纠纷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家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