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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凯与袁志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凯,袁志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767号原告:齐凯。被告:袁志勇。原告齐凯与被告袁志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