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凯与袁志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凯,袁志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767号原告:齐凯。被告:袁志勇。原告齐凯与被告袁志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