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巧红与杨绍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红,杨绍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龙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38号原告:黄巧红,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杨绍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龙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王应臣。原告黄巧红与被告杨绍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巧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巧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