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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龙凤英诉被告熊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英,熊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64号原告:龙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系龙凤英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西郊社区4组人民西路豪丽苑小区3栋2楼。负责人:张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维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龙凤英诉被告熊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龙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熊浩赔偿龙凤英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22345元;2、安邦财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龙凤英承担理赔责任;3、熊浩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早,龙凤英与熊浩驾驶的湘J1****号小型客车发生车祸,经交警认定,熊浩应负主要责任,龙凤英无责任。龙凤英进入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及全休45天,实际误工二个月。住院治疗期间,龙凤英请一护理,每日护理费150元,住院期间产生交通费用1000元,伙食费用2000元,营养费2100元。2017年6月19日,经司法鉴定,龙凤英疤痕后期治疗费用3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熊浩在安邦财保购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向龙凤英进行理赔。龙凤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龙凤英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车型为北京BJ1041QC4D、车牌号为湘J1****,而熊浩认为其驾驶的小型客车车型为大众,车牌号为湘J1****,并非湘J1****,安邦财保亦认为湘J1****小型客车并非其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凤英应向小型客车湘J1****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现龙凤英未向本院提交小型轿车湘J1****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合同复印件,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熊浩与安邦财保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凤英对熊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