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国强与许志伶、赵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强,许志伶,赵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许志伶。被执行人赵宏辉。本院执行的曹国强与许志伶、赵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志伶与申请执行人曹国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曹国强提出在和解履行界满前中止判决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