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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与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679号原告: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衣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莉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忠辉。原告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解,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已减半)、保全费1453元,由吉林省保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