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揭雪娇与黄一广、李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雪娇,黄一广,李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816号原告:揭雪娇,女,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一广,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晓珍,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揭雪娇与被告黄一广、李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雪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广、李晓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雪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朋友,二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农历2月17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农历4月27日借款10000元、农历12月22日借款6000元、2015年农历9月21日借款4000元、农历12月25日借款10000元,以上总合计7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均未约定还款期限,黄一广在2017年7月18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款7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黄一广与李晓珍虽于2017年4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以上借款发生于黄一广与李晓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整。黄一广、李晓珍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揭雪娇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黄一广、李晓珍多次向揭雪娇借款共计70000元,有黄一广出具给揭雪娇收执的借条及揭雪娇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黄一广未按约归还揭雪娇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讼争的借款发生在黄一广、李晓珍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该债务应属黄一广、李晓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黄一广、李晓珍共同偿还。揭雪娇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一广、李晓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一广、李晓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揭雪娇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黄一广、李晓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