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宝红、刘欣、赵勇、贾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9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宝红、刘欣、赵勇、贾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张宝红、刘欣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宝红、刘欣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44558.07元,承担2016年12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6371.9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赵勇、贾喜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张宝红、刘欣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红被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拘留后履行了本金及利息。执行费716元,案件受理费1036元,被执行人张宝红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