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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17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B区一层。主要负责人马玉海,主任。被执行人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民初84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