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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树民与李盛植等买卖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3号申请保全人刘树民,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二道区。被保全人李盛植,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杨春红,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申请保全人刘树民与被保全人李盛植、杨春红、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