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树民与李盛植等买卖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3号申请保全人刘树民,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二道区。被保全人李盛植,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杨春红,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申请保全人刘树民与被保全人李盛植、杨春红、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