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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63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都市工业园D40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29号。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251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潘正林、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便于案件执行,双方同意将(2017)鄂0116执2163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629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2163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下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7)鄂0116执2163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629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16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