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04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8年3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04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治宇审判员黄丹涛审判员张洪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