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宪军和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共计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宪军,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宪军,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终2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