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艳晶与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晶,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晶,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朱训永,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杜曰玲,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朴桂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晶与被执行人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489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329585.00元,执行费484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61.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3489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