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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徐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徐乐荣,徐冬秋,何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5339G。法定代表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乐荣,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徐冬秋,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何亮平,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与徐乐荣、徐冬秋、何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