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红伟、应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伟,应晓红,叶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红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应晓红,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施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罗红伟与被执行人叶施建、应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红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晓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红伟借款本金20000元,分配执行到位236.9元,被执行人叶施建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施建名下房产,有抵押贷款一时不予以处置,叶施建工资另案冻结等分配;被执行人应晓红名下车辆已查封但去向不明,其它均无反馈,也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在院案件较多,且未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罗红伟申请(2017)浙1123执8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