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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辛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6258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辛某1,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杨某与被告辛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辛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辛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辛某3。婚后被告未尽到忠实义务,原告无心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为此,原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辛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辛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辛某3。现女儿辛某2、儿子辛某3与原、被告生活在一起。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可,并没有大的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不符合婚姻法婚姻法应予离婚的情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辛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