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建玲与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玲,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651号原告:陈建玲,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家瑞,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南环路南建设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妮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玲诉被告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玲撤回对被告邢台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陈建玲负担。审判员 申顺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