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司奇、冯海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奇,冯海涛,马玉芳,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第三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奇,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辛二林,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涛,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芳,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海中,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负责人宋振中,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第三组。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负责人宋振国,组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司奇与被上诉人冯海涛、马玉芳、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第三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冯海涛、马玉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司奇不服,于2017年6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奇及其委托代理人辛二林,被上诉人冯海涛、马玉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海中,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西石寺村民委员会第三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武陟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武公消火认字【2015】第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正在司奇诉武陟县公安消防大队及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行政诉讼一案中待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