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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文辉与刘云、孙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辉,刘云,孙驭,刘倩,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204号原告杜文辉,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生,自由职业,住咸阳市渭城区。被告刘云,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陕西省甘泉县。被告孙驭,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告刘倩,女,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住陕西省甘泉县。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法定代表人苗瑞恒,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A座12406室。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杜康东路西段北侧菜刀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辉诉被告刘云、孙驭、刘倩、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上列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刘云、孙驭、刘倩、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鸿彬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馥婷附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