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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917号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路***号。法定代表人:童胜军。委托代理人:沈越天、何健玲,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宝,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物业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