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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祖峰与陆根森、刘巧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峰,陆根森,刘巧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99号原告:金祖峰,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根森,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巧凤,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峰与被告陆根森、刘巧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祖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祖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祖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金祖峰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