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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周志雄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组织机构代码:09018732-2。法定代表人江汉基,局长。被执行人周志雄,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周志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佛禅)食药监食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志雄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65000元、违法所得40元及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8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6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志雄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