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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董爱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董爱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55号原告:张国龙,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7-21号6-5-2。被告:董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龙与被告董爱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国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