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董爱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董爱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55号原告:张国龙,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7-21号6-5-2。被告:董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龙与被告董爱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国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