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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55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雪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王民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婷婷承担1450元。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