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55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雪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王民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婷婷承担1450元。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