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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725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时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时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51061-8,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舒策城,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鹏飞(受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冰清(受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9267-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后金岸。法定代表人严旖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时竹梅,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时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五洲立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