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李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组织机构代码:68470831-6。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江纯静,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组织机构代码:69193196-2。被执行人:李进财,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终第48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李进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下款项336798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336798元为基数,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劭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