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忠、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王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77号原告:王永忠,男,回族,1968年5月生,居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文刚,男,汉族,约48岁,住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三社。原告王永忠与被告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永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忠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正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