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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忠、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王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77号原告:王永忠,男,回族,1968年5月生,居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文刚,男,汉族,约48岁,住贵德县河阴镇童家村三社。原告王永忠与被告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永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忠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正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