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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立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373号原告: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安里24-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535855。法定代表人:李宝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胜,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田立英,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贾  璐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金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