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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洪昆、张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昆,张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昆,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交警队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曰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昆与被执行人张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洪昆与被执行人张曰华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