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付文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付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号。负责人:罗琳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文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付文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付文君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欠款213,754.2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06。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